吴楚克
与西方近代国家民族与国家二合一的“国族”不同,中国王朝历史发展的主流是汉族为主体并不断增添周边少数民族。如果我们用西方的“民族”概念去理解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就会把汉族与少数族群对立起来,并为少数族群寻求自治和分离找到了民族主义借口。
如果不用西方“民族”概念来描述这个问题,是不是问题就不存在呢?也不是。中国历史的现代化过程初始,必然要提出中国国内各民族的历史地位和发展前途问题。但有一些历史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早期苏维埃政府通过民族识别缓和民族分离倾向的实践,对制定新中国民族政策起到了“模板”作用。中共决策者至今也不怀疑当初民族识别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策略的正确性。但是,苏联的成功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演化为导致苏联裂变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必须考虑近些年来国内民族问题复杂化和极端化的缘由。自从美国实施全球反恐战略以来,新疆和西藏的民族矛盾带有“三股势力”的色彩。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支持,变成市场经济下的“照顾”。
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中国民族理论研究和战略应有思变的勇气。
只有准确认识中国民族问题的性质,才能把握当前处理民族问题的原则,提出科学的理论指导。第一,“从全局上突出一致性,减少特殊性”。这是制定民族政策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原则。“团结、平等和共同富裕”的目标,只具有象征性,没有原则性。比如“平等”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为10亿汉族人和5000鄂温克族人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难以改变。原则就应把握一条:从根本上把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部分视作一个整体,一视同仁,不用偏袒,不存歧视,减少特殊性。
第二,民族干部的提拔和使用应与其他干部采取同样的方法,以保证程序上的平等,只有这样群众才能给予充分的信任。对于少数民族来说,民族干部才是当家作主的真正体现,国家对民族干部适于同样的条件,展现了对他们能力和智力的充分信任,表现了对这个民族的关心、尊重和放心。而在干部使用和提拔上的“比例照顾、党政一把手分别使用”等办法,远远不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求,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第三,更加严格地在民族地区打击贪污腐败、任人唯亲和封建官僚作风。民族地区干部和群众的特殊关系,一方面使民族群众认为本民族干部“有错不能揪,有事不要抓”,另一方面民族干部本身也认为自己是本民族利益的保护者,极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主义作风。这种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民族聚居区。然而,对民族干部管理一般由上级民族干部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习惯,加上民族群众长期的忍辱负重,使这种“隐性”腐败对党的民族政策影响严重,有时他们甚至把歪曲的政策和腐败行为转嫁给政府,极大地损害党的形象和民族关系。
第四,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是改变以往社会结构的最强大洪流,谁也无法阻挡。那些叫嚣保护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观点,以为站到了保护弱者的道德高度,其实是对少数民族进步和发展的真正伤害,是代替少数民族拒绝现代生活的进入。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开发民族地区资源的企业和在民族地区开设公司的单位,培训和录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员工,并正式长期雇用。这要比“税收返还和高考加分”更能确实改变民族社会和家庭结构。▲(作者是中央民族大学教授)